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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需要关注哪些收单外包的新规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5-31 01:30:01 次浏览

5月22日,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发布了《关于加强收单外包服务市场规范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收单外包新规”),收单外包市场监管向更加严格的方向迈进。那么在新规之后,我们应该关注哪些改变呢?收单外包备案更严按照收单外包新规的要求,在新规印发一年内,收单外包机构需要完成100%备案。而且,如果收单机构没有完成指定的备案要求,都会视为“缺乏对外包业务的基本管理能力”。这些要求包括:未按期

5月22日,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发布了《关于加强收单外包服务市场规范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收单外包新规”),收单外包市场监管向更加严格的方向迈进。那么在新规之后,我们应该关注哪些改变呢?


收单外包备案更严


按照收单外包新规的要求,在新规印发一年内,收单外包机构需要完成100%备案。而且,如果收单机构没有完成指定的备案要求,都会视为“缺乏对外包业务的基本管理能力”。


这些要求包括:未按期完成信息登记;未在限定期限达到备案比例要求;未与相关合作外包机构逐一签订合作协议的收单机构并情节严重;允许或纵容合作外包机构从事商户资金结算账户设置和修改服务、商户资金提现服务。


那么收单机构被判定为对外包业务缺乏管理能力会有怎样的后果呢?在2013年发布的《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有一些答案。


第四十八条规定,支付机构从事收单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或处1 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建立并落实特约商户实名制、资质审核、风险评级、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管理、外包业务管理、交易和信息安全管理等制度的。


另外,第四十九条规定,支付机构从事收单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3 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外包业务疏于管理,造成他人利益损失的。


此外,协会还负责收单外包评级工作,拒不配合收单机构、协会或监管机构监督检查的,可以判定的E,即最差的评级,直接影响业务开展。


所以“缺乏对外包业务的基本管理能力”,这罪名可大可小,最好不要触碰。


其他值得关注的还有,收单机构不得采取“注册即合作”等不加审核的自助合作模式,不得与纳入协会黑名单、评级等级为E级的外包机构合作。后续的检查,将重点关注对外包机构不设准入门槛、“注册即合作”、外包机构数量庞大的收单机构。


收单机构应与每一家外包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权利义务责任,强化对外包机构的全面规范管理,防范转包、分包风险。


这两条规定,都意味着收单机构要与收单外包服务商建立更多联系,合规管理要求提高。同时这也可能降低收单市场模式创新,所谓的收单2.0模式、3.0模式,甚至有人喊出的4.0模式,都需要经受收单外包备案的考验。


然后是,外包机构不得向无经营行为的个人营销POS机,不得伪造商户申请资料,不得推荐虚假商户入网,不得进行套码套现等非法营销宣传,不得为涉黄涉赌等违法违规商户提供服务。


虽然这是收单监管的长期要求,近几年几乎与收单相关的合规文件,都会提及与此类似的要求。但考虑最近的跳码追缴、259号文落地等一系列因素影响,这一轮监管可能更加严格。


此外,对于聚合支付服务机构的管理也进一步加强,其中包括收单机构应在交易报文中向清算机构准确上送聚合支付服务机构标识码,不得篡改、伪造;收单机构应按照与商户协议约定的结算周期进行资金结算,不得支持外包机构代特约商户向收单机构发起提现或资金结算的交易指令。


收单机构通过设立子公司,或通过参股、控股相关公司等方式,为其他收单机构提供聚合支付技术服务等外包服务的,应当将自身收单业务与关联公司聚合业务分别独立运营管理,不得泄露或利用其他收单机构的特约商户信息牟取不当利益,杜绝业务边界、责任划分不清晰等风险隐患。


这可能针对最近多起聚合支付服务商到账难,甚至涉及二清情况的要求。此外,聚合支付备案中,也有一家支付机构,申请多个聚合支付备案,或者分公司分别申请的情况。厘清持牌与非持牌机构之间的股权和权责关系,也会是本次新规的要点。


各方影响如何

收单外包新规的发布,可谓是进一步的强调了备案的重要性,让产业走向规范。


对于协会。这无疑是加重了其对收单市场的监督任务,工作量有所增加。截至目前,通过收单外包机构备案的机构已经有17356家,取消的有247家,拟取消的24家。在收单外包新规的加持下,这一数值有望进一步提高,这就非常考验协会的备案工作效率。


此外,备案的有效期为2年,相比之下,支付机构的牌照续展为5年。这就意味着协会需要更加快速和效率的完成庞大且频繁的备案工作,监管成本比较高。


多位从业人员向移动支付网反馈,协会备案速度还有待提升,备案到期后,较长时间未获得继期的情况比较常见。


在进一步加强收单外包备案要求后,收单外包市场的 “自律性”降低,而更多呈现“强制性”。此外,备案相关文件强调的“备案公示信息不构成对外包机构服务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其对外提供服务安全性的保证。”在本次进一步加强监管后,这一中立属性也将有所削弱。


对于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新规无疑是增加了合规成本的,同时与自己的服务商关系也变的非常微妙。一方面,加强了收单机构作为持牌机构的合规话语权;另一方面,很多商户其实是掌握在收单外包机构手中,很多时候是收单机构“求着”收单外包机构办事,收单外包监管加强,也给自己“添了麻烦”,降低了合作灵活度。


对于收单外包机构。对通过备案的渴望将更加强烈,移动支付网了解到,目前多个银行相关招标信息,将收单外包备案作为一个硬性条件,来筛选服务商。无法完成备案或者备案到期后未及时续期,都将影响其实际的业务开展。


今年3月,微信支付和支付宝都接连发布通告,督促收单外包机构尽快完成备案,否则限制产品权限,包括但不限于关闭新增商户能力、发起交易的能力等。


更加直白的说,有没有完成备案,已经关乎到收单外包机构的生存问题,这也从市场层面反向的向协会施压,需提高备案工作效率。


此外,收单外包备案监管加强,也提高了行业进入门槛。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对于大型的收单外包机构是个合规壁垒,而小型机构或者新进入者,则愈加艰难。


自此,收单市场再次进入了“心急火燎”的躁动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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